关于提高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5-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96〕165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提高储量使用费提取标准的报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高储量使用费提取标准的报告》([96]中油财字第117号)收悉。经研究,为了加强石油工业油气资源勘探,增加后果储量,解决石油勘探资金不足,保持石油天然气稳步增产,决定从199611日起,原油、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分别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59元和每千立方米20元基础上,提高到80元和40元。企业提取的储量有偿使用费进入生产成本并全部上交你公司,专项用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请你公司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企业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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