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5-21 |
【颁布单位】 |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内贸非金联字〔1996〕24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
要加强民用煤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炭经营中掺杂使假、缺斤少两、哄抬煤价、偷税漏税和商业贿赂行为。
三、建立地方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为了稳定居民生活用煤供应,保有合理的煤炭库存,调控市场,平抑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也可将原有的民用煤财政补贴,转为地方民用煤储备和价格风险基金,专款用于储存民用煤和平抑民用煤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