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6-05-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6-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4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4]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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