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5-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6〕57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缓解林业资源危机、森工企业经济危困的问题,加快培育森林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安置富余人员,财政在“九五”期间继续对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贷款给予贴息。现将财政贴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九五”期间发放贷款的贴息比例和贴息年限 1.贴息的比例。“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4%(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
二、关于“八五”期间发放的贷款余额的贴息年限及贴息比例 1.对1993年(含当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余额,中央财政从1996年起不再贴息。 2.对1994年发放的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