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4-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6-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3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61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