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4-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6〕51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 |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就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口管理和决算编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按的现行管理体制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即,中央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为财政部,其中,原已纳入财政管理的,仍归口原业务司局管理,原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按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归口渠道,归口有关业务司局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87
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