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4-0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 | 【实施日期】 | 1996-04-0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6〕51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称“引进资金”)的管理,保证引进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用于引进
第三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结余的引进资金可以跨年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 引进经费是国家用于引进
第五条 引进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国内配套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划分原则,中央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按照引进计划的进度,将引进经费分期分批拨付给农、林、水各部。农、林、水各部按照引进技术办公室批准的合同拨付引进经费。中央项目的配套经费原则上采用分期拨付方式,由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分别拨给农、林、水各部,再由各部拨到具体项目上。
第七条 地方项目配套经费的安排以及拨付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农、林、水各部门共同商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出国考察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所需的必要考察和培训开支。
第九条 出国考察的经费来源是配套经费,培训经费的来源是引进经费。中央项目出国考察由中央配套经费开支,地方项目出国考察由地方配套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中央项目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的拨付:各出国团(组)需向农、林、水三部财务司填报“引进千项农业技术出国费用预算及申请表”(附1),农、林、水三部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后拨付。出国考察、培训团(组)必须于考察、培训结束后5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于每年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负责审核地方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配套经费,并抄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及农、林、水各部每年要对引进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项目单位需保留所有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 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