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3-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基字〔1996〕92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有施工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 |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及时掌握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研究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实现利润、缴纳税金等情况及其变化原因,为国家制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服务与监督,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
一、《快报》编报范围。包括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
二、报送日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按《快报》内容和格式要求汇总编报,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三、对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变化的原因,在报送《快报》的同时,应附有简要的文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