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6-03-0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6-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字〔1996〕25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