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2-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2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1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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