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6-02-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2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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