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2-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4-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6〕14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国务院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三、上述规定从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