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2-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9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三线调整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所退税款按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j财税字第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迁企业调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继续生产销售并发生纳税义务,返还基数原则上留在原址企业,如原址企业不再生产销售或虽生产销售;但其年度应缴纳的税额不足返还基数韵,可由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确定将基数从原址企业划转到新址企业。涉及调迁企业返还基数跨省划转的,由财政部驻相关省专员办协商办理。

    四、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

    五、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凋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人企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l    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山西省“九五”项目

1  船舶三七四厂                  晋城市

 

附件2    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