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6-02-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1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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