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2-0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政部公告〔1996〕2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记帐式(二期)国库券(1996
一、
二、本期国库券期限半年,从
三、本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以低于面值金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按票面金额偿还,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价即为收益。
四、本期国库券采取向国债一级自营商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记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承销团成员以外的各证券经营机构,可作为国债二级分销商,参加本期国库券的分销。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在交易所的证券帐户或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二级帐户购买本期国库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