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2-0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6〕3号 |
【首选类别】 | 统计评价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询问,财工字[1995]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与财清字[1995]14号《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土地估价入帐的处理上不尽一致,要求予以解答。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批复按财清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准价格的50%确认批复;企业土地估价批复确认后如何入帐及其财务处理,按财工字[1995]108号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如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