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2-0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电字〔1996〕2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6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
1996年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同往年相比,今年的国债兑付量大,兑付品种增多,政策性加强,因此任务更加艰巨。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维护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组织好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为便于部署工作,根据我部“关于下发《1996
1.1993
2.1993
3.1994
4.1991
5.
二、
三、
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托管库所托管的到期国债的兑付,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并落实对其到期国债券面的清点、验收及券面销毁工作,并依据实际交接数额向财政部报准确的确认数,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直接对这两个交易所办理兑付资金拨付手续,不与本地区兑付资金挂钩,具体办法按财国债字[1996] 6号文件办理。
五、为使兑付资金的拨付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除1991年特种国债的兑付期为1996
正常兑付期结束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鉴于1993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为便于财政部掌握兑付进度及兑付资金使用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应于3-4月份的兑付高峰期报送兑付旬报,5
正常兑付期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
1996年
八、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从
九、向个人发行的各类国债券的兑付费为兑付本金的4‰,其中兑付手续为3‰,兑付劳务费为1
十、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债兑付中要加强反假防假工作,严格把住柜台审验关,一旦发现假券,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财政部,尤其是如发现批量机制假券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有关假券的鉴别工作请与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