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6-01-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综字〔1996〕2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农综字[1995]4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各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经济效益的不同情况,现将今年续建和新建的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还款期限及资金占用费费率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请见附件。请中央农口部门的有关司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并认真执行。此外,对今年在建的中央农口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还款期限及资金占用费费率等,在项目建设期满后续建时也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具体规定内容表
附件: 具体规定内容 项目名称 月占用 有偿比例 还款期限 费费率 农业部项目 秸秆养畜 8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菜蓝子工程 8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良种扩繁基地 5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农产品开发示范 10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林业部项目 低产油茶改造 8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经济林开发 8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干果开发 8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花卉开发 10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水利部项目 长江上游水土保持 2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国土局项目 矿区塌陷地复垦 50%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