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1-0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6-01-02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5〕329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 |
农业技术推广(简称农技推广,下同)是把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用于农业生产、实现科技兴农的重要措施。支持农技推广是财政支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农技推广的对象。
二、支持农技推广的重点。农技推广内容广泛,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要明确方向,把握重点,支持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有显著增产效果的良种繁育、栽培技术、科学施肥、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其它农业生产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农技推广的主要环节。农技推广工作涉及的方面广、环节多,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要分清主次,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支持农技推广单位为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而进行的试验、示范、培训。
四、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农技推广投入。农技推广的资金来源有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技推广经费、支农周转金、部分支农专项资金以及其它方面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这些资金的引导,增加用于农技推广的投入。
五、确保预算内农技推广经费总量的增长,加大支持力度。“九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农技推广方面的预算支出,力争使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每年在七、八两类支农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
六、增加财政支农周转金用于农技推广的份额。对那些经济效益好、投入能收回的推广项目,财政资金要采取有偿滚动使用方式给予支持。
七、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技推广机构的健全与完善、农技推广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是农技推广事业发展的保证。财政部
八、支持农技推广单位改善服务条件。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技推广单位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要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九、扶持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农技推广单位围绕农技推广开展技术服务、兴办技术服务实体,有利于农技推广事业发展。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给予扶持。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后,
十、国家对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给予政策优惠。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九五”时期,国家对农技推广单位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所得、对农技推广单位举办的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实体利润,在税收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十一、鼓励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指农民在农业技术运用中自发成立的民间社团、专业技术协会等)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活动。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在农业技术运用、传播等方面能起到示范和带头的作用。各级
十二、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技推广事业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各项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载体,其经济实力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村农技队伍的稳定和农技推广工作的发展。
十三、加强农技推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农技推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农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农技推广单位财会管理制度,支持农技推广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十四、加强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技推广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追踪问效,搞好监督。对挪用、浪费现象和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制止。
十五、建立奖惩机制,把支持农技推广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中的有关要求,建立支持农技推广的奖惩机制,保证财政农技推广资金的增加,确保农技推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