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5-10-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 | 【实施日期】 | 1995-09-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95〕333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94年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
第一条 《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
第二条 援外人员配偶按规定享受到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
第三条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
第四条 援外人员赴、离驻在国途经第三国中转及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标准。其中赴第三国出差和赴驻在国途经第三国中转的人员,其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但应扣减每人每天4美元伙食费,以冲减相应费用。 援外人员赴、离驻在国如需中转,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
第五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者,停发艰苦地区补贴,15天以内发给国外津贴,自第16
第六条 援外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膳食的医院伙食标准每天低于4美元的,由个人负担;高于4
第七条 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由国家和个人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
第八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零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因工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九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按下述办法发给: (一)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援外人员,其出国服装补助费,按《管理办法》发给。 (二)在国外工作不满两年的援外人员,其出国服装补助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发给。 (三)援外人员已制装,因故不能出国者,应收回其所领服装费。
第十条 援外人员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比价的卖出价计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援外人员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结算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一条 援外人员国内为特一级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一级标准计发。 援外人员国内为特二级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二级标准计发。 援外人员国内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三级标准计发。 援外人员国内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四级标准计发。 援外人员国内为三级(不含三级)以下中餐厨师的,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人系列五级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 公私费用的划分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下列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因私用车,应按行使里程收费,收费标准每公里以不得低于0.1美元,各专家(项目)组应建立因私用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家,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70%上缴国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