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5-08-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7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1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1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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