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部(局)报来《关于申请开展广告审查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部(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宜收取广告审查费。
你部(局)开展广告审查业务所需经费,应分别从各部门正常行政经费中调剂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