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告审查业务不宜收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8-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5〕13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开展广告审查收费的函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部(局)报来《关于申请开展广告审查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部(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宜收取广告审查费。

    你部(局)开展广告审查业务所需经费,应分别从各部门正常行政经费中调剂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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