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8-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1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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