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8-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5-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7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1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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