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7-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5-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5〕1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企业财务通则 |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按季预拨,预拨数不得超过应拨数的80%,年终统一清算。具体拨付办法是: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日了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开具“拨款凭证”,用“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科目从中央总金库拨付;地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具体方法由各地自定,),并开具“拨款凭证”,用“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科目从地方金库拨付。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