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7-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5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1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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