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房改配套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7-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5〕116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房改配套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

你局《关于房改配套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物储财[1995]226号)收悉,经研究棚已批复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出的资金来源问题。、按照国务院房改。《决定》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韵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两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按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韵住房公积金支出,应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的拨付办法是:在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由财政部审核拨付,京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由驻各地的中央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拨款,再由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转拨手续。因此,你局系统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交和使用问题。今年6月22日,财政部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召开了中央在京单位售房收入收缴与使用工作会议,按照国务院房改《决定》和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具本部署了中央在京单位售房收入的缴交和使用工作,

    根据国务院房改《决定》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应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不得减免。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的具体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既无权代行征收机关的职能,集中售房收入,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征收机关收缴售房收入,更不得截留售房收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售房收入后,应按规定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收入申报手续,并在十五日内缴交售房收入;对拖延不交、擅自挪用应上交财政售房收入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按规定已经用于住房建设的售房收入,单位可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具体使用报告,经财政征收机关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定后,酌情补办拨款或有偿使用手续。对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中央单位的住房建设,专款专用,其中主要用于中央单位参加安居工程的配套资’金。对仍由主管部门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32号文件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审核后予以安排,对其中住房困难的行业和部门将适当倾斜。

因此,你局系统售房收入的缴交和使用,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你局系统单位已将售房收入用于住房建设的,可将具体使用报告报经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财政部审定补办有关手续。但对未使用的售房收入,你局系统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上交中央财政。中央财政在安排售房款支出时将考虑你局系统的实际困难,妥善予以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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