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7-0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5〕116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房改配套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
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
你局《关于房改配套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物储财[1995]226号)收悉,经研究棚已批复如下:
因此,你局系统售房收入的缴交和使用,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你局系统单位已将售房收入用于住房建设的,可将具体使用报告报经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财政部审定补办有关手续。但对未使用的售房收入,你局系统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上交中央财政。中央财政在安排售房款支出时将考虑你局系统的实际困难,妥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