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6-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95〕21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发明电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对内资生产企业及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