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5-06-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外交部 | 【实施日期】 | 1995-07-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95〕250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三、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五、修订后的《规定》,从
附件: 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
第一条
第二条 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15天以内的,发给30美元;超过15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旅费,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乘坐专机、专列的以外,其他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
第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各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可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包干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
第五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93
第六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以预付。 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单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不含专门做为盈利行为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个人付出的劳动量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频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 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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