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6-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5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6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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