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6-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5-06-08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监字〔1995〕36号 |
【首选类别】 | 监督检查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根据上述理由,我部意见,你厅[89]豫财预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