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6-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5-06-0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监字〔1995〕36号
【首选类别】 监督检查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89]豫财预字第18号)规定,从198911日起,凡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长期欠税追回来的补税、罚款中提取30%作为办案经费,用于补助税务、检察机关办理税务案件经费的不足。据反映,该文件至今仍在执行。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根据上述理由,我部意见,你厅[89]豫财预字第18号、81号文件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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