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6-0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5〕54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 |
你省《关于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地税地字[1994]1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集中税收、从严控制减免税的原则和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核实,报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
二、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受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或审批时,必须摸清情况,严格把关。对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在核实情况后,要尽快予以办理,以帮助企业进行自救和恢复生产,对受灾情况不太严重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应集中在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不得层层下放。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应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在申请报告中应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汇总表和按企业填报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表(格式可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