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5-05-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5-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5〕2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 |
按照国务院国函
一、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三、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6
四、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五、此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