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5-22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5-06-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民优函〔1995〕128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事都、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1990)后司字第412号]中关于军队无军籍在编职工在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单位离休退休且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二十年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已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二次性抚恤金。

    本通知从1995年6月1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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