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5-1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5-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5〕8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7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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