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5-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1995-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字〔1995〕172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需要退库的。
2.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理各种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退库的。
1.发生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有关采矿权人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征收机关提出退库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并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中退付。
2.办理各种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退库的,由有关采矿权人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并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减免权限向征收机关提出退库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上报省级地矿部门;省级地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送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中央国库省级分库。中央国库省级分库收到专员办事处送来的“收入退还书”后,每月集中一次办理退库,全额退给省级地矿部门。省级地矿部门再将国库所退款项如数退给有关采矿权人。
三、各级地矿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年终,各级地矿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地矿部门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报表,地矿部汇总后于下年二月底报送财政部。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执行。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采 | 全称 | 原 | 日期 | ||||
矿 | 主管部门 | 缴 | 编号 | ||||
权 | 征收机关 | 款 | 预算科目 | ||||
人 | 预算级次 | 书 | 缴库金额 | ||||
申请退库金额 | (小写): | (大写): | |||||
申请退库原因 | 征管机关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地矿部门审批意见 | ||||||
核定退 | (小写): | 核定退 | (小写): | ||||
库金额 | (大写): | 库金额 | (大写): | ||||
(财政部门盖章) 负责人: | (地矿部部门盖章) 负责人: 财务负责: 经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