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5-05-0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5-05-09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5〕15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另外,
1.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8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
3.1988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二年期财政债券于今年7月15日到期,计息期7年,计息本金不变,年利率8
4.1990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于今年8月15日到期,计息期5年,年利率10
5.1990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今年
6.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券面背面左上角印有“第二期”字样),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3
上述各类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利随本清。过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
五、今年各种国债兑付期均从到期之日开始至9月30日止。兑付期结束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网点,继续办理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在今年的兑付期及常年兑付期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七、近年来,随着国债发行、兑付量的增大,在国债交易及兑付工作中国债券面的反假防假任务越来越艰巨,为此,财政部、人民银行已联合发出“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债券的紧急通知(财国债字
八、今年是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兑付量大,到期国债品种多,计息方法复杂,希望各地加强对兑付工作的领导,广设兑付网点,采取各项便民服务措施,使兑付的各项政策切实得到落实。各类银行、证券公司、财政部门的证券机构及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均应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视维护国债信誉为己任,做好国债兑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