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5-05-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5-05-08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检办字〔1995〕114号 |
【首选类别】 | 监督检查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落实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确保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财政,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所有企业和单位在这次清理检查中,不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都要按照1993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连同处以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1.凡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均按规定的缴库渠道缴入地方财政。
2.凡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缴库办法,一律由企业和单位经所在地开户银行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
3.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等收入,按国家现行制度规定的缴库渠道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4.清查“小金库”资金处以的罚款,一律按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收缴入库,即地方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缴入地方财政,中央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