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5-05-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2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