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5-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5〕61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用的函

人事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同意对你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书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邮寄货及损耗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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