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4-2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5〕4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贷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分期折扣的决定,现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年度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每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额,不得少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和期限,计算本期抵扣税额,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该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
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中的进项税额。
五、国家储备物资已征税款的抵扣,不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待国家储备物资调出销售时,按实抵扣其调出销售货物的已征税款。
六、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61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管理,根据本通知来制定本地区抵扣比例审批和年度内折扣期限确定的具体操作规定,并于次年二月末,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数额,以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本通知执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财税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