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4-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5-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基字〔1995〕66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经营性基金,不包括核拨给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4)财办字第
一、管理原则。经营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根据国家计划安排项目,坚持有借有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借款责任。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营性基金的借用、还款和缴纳资金占用费等事宜统一由借款单位负责。借款债务的承担,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国务院直属的公司(含计划单列的公司)作为债务人直接与我部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还款;
(二)中央部门直属单位借用经营性基金,由其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并负责还款,各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中央各部门一般不应将经营性基金用于补助地方项目,如确需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申请借款。借用经营性基金的部门(公司),应按以上三种类型分别向我部提交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借款项目清单;大中型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概算和其它有关资料。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协议)。
四、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公司)要按借款合同(协议)的规定,分次向我部申请用款。我部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调度情况核定用款金额,并将资金划拨到主管部门(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主管部门(公司)负责将资金汇拨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
五、占用费费率。经营性基金占用费费率,比照“拨改贷”利率的有关规定,按不同行业由我部分别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加收。占用费按年计算。
六、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还款能力、项目规模、建设期并参照“拨改贷”有关规定由我部分别确定。
附件一: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合同 |
根据国家计委 文和财政部
一、甲方向乙方借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四、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用途用款,并按期还款和交付资金占用费。
附件二: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协议 |
文,甲方向乙方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办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借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四、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用途用款,并按期还款和交付资金占用费。
五、甲方要按规定用途与各具体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并抄报财政部一份。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本年计划 | 本次申请借款 | 本年累计借款 |
合 计 | ||||
主管部门(公司)审核意见: | 财政部审核意见: | |||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