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5-04-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基字〔1995〕60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委托代理协议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我部于1995330日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有关新闻报导发出后,各地来电话提出一些疑问,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

  二、委托代理业务的环节,只是项目开户行办理的有关业务;

  三、委托办理业务仅限于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地财政部门是否委托,仍按(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中第八条办理。

  现将《委托代理协议书》转发你们,请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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