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4-03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函发〔1995〕13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近来有些地区询问:经国务院批准,在经济特区之外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可否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据此,凡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都可以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