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3-20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中组发〔1995〕3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干部教育管理部门、党校、干校和广大干部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干部教育工作迅速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提高了干部素质,培养了大批人才,对国家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干部教育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有的办班质量不高;有的假借办班名义搞不正之风;有的收费不合理,个别的以营利为目的;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乱发学历或资格证书。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保证干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干部培训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规模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对提高于部队伍素质,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障干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举办干部培训班的管理

    1、坚持政事分开,党委和政府机关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规划和提出培训任务,检查、督促、指导培训规划和培训任务的落实。办班的具体教学组织工作,一般应由经过批准的培训机构承担。

    2、建立举办干部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制度。凡举办干部培训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班机构向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列入计划后,方可举办。审批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办班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数额。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抽调地方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组通字(199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举办国家公务员培训班,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6号)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5、举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抽调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必须提前做出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6、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历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

    7、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班,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安排的赴国(境)外培训,均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国(境)培训。

    8、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兴办的培训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培训班,还应由其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按上述3至7条规定,向有关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的评估、审查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办班质量的督查。对质量不高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办。

    二、关于收费管理

    10、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分配名额,组织抽调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准摊派和转嫁负担。

    11、其他冠以干部培训班名义的非指令性班次,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办班应坚持节俭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不得采取给予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源,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活动,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纪念品。

    13、外请教员酬金和培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教员所得酬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支付酬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干部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收费标准要公开,收费收入要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使用和管理;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审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部门和办学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三、关于对颁发证书的管理

   15、建立干部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凡承担干部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院校和培训机构,须报请中央、国家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备案。

16、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应逐步实行培训与发证分开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千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干部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制定资格标准,组织资格考核,颁发和管理资格证书。

    17、严格干部院校和培训机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发放的复验与检查,不得擅自发放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在招生简单中写明发放具有相同效力的证书。

    18、严格干部院校和各类办学机构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保证教学质量。

    19、各级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干部培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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