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铸锻件产品和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5-03-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5-03-17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监字〔1995〕22号
【首选类别】 监督检查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2号)、《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电询问其退税审批工作由哪个部门办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及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94]财办字第42号)精神,铸锻件产品和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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