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国家预收支科目具体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3-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基字〔1995〕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

    根据(94)财预字第617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现将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算收支科目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起,凡中央和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缴纳所得税,均应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00款“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科目;凡中央和地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所得税,均应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0l款“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从1995年起,发生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将相应使甩。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第313款。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退税”和第304款。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将以上通知及时转发到有关企业,以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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