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3-09 |
【颁布单位】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建城〔1995〕65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七、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车辆清洗站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洗车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乱收费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对一些典型问题,还要通过新闻单位公开曝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