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5-02-1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农业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5〕11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
一、贴息的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的比例。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
三、贴息的年限。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确定为1994—1998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中央财政将依据各地农业厅(局)上报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各地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