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2-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5-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95〕28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国阅[1990]129号《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风机、水泵的节能改造,国家决定对企业试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缩短折旧年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1994]763号《关于加快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意见》的规定,认真编制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规划,选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

  三、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节能改造风机、水泵的具体折旧年限,在35年区间内选择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从19951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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